济南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

张某在学校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发生厮打行为。张某行为包括拳击被害人面部,致使被害人面部骨折,涉嫌故意伤害他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被济南高新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杜超律师团队介入后,认为本案主要存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没有事先犯罪故意,属于临时起意。存在自首与坦白,在学生没有较大恶意,没有前科,值得挽救,案件性质属于偶发事件等多种有利因素,可以向不起诉方向争取。遂将不起诉制定为辩护策略,经多方努力,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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