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某日上午,街道办组织对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现场秩序维护人员与当事人一方发生冲突,当事人李某某持长柄斧冲向维护人员,致冲突升级。随后现场十名维护人员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头部轻伤一级、胸部轻伤二级、腰椎轻伤一级;另有一名现场录像人员被殴打致肋骨骨折(轻伤一级)。本案系因拆迁现场冲突引发的多人共同故意伤害案,涉案被告人共10名。
二、诉讼经过
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杜超律师在重审一审阶段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
三、辩护工作
本案的难点在于:涉案人数众多、伤害后果较重、且不宜区分主从犯。杜超律师围绕郭某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区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对应关系:郭某未对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胸部实施加害行为,不应对该部分轻伤后果承担责任,主张按实际参与的行为限定其罪责;
主张系冲动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案起因于拆迁现场突发冲突,郭某系临时受雇参与秩序维护,属一时冲动,与有预谋的伤害行为有本质区别;郭某对李某的腰部、胸部未实施攻击行为,不应对该二处伤害结果负责。
强调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郭某系初犯、偶犯,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认罪悔罪,且在原一审阶段已向法院缴纳赔偿款2万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争取缓刑: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郭某适用缓刑。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重审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各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郭某等九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该缓刑结果在原有刑期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
五、案件意义
本案为发回重审的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伤害后果较重且不宜区分主从犯。杜超律师在重审阶段介入,通过精准区分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充分论证自首及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轻的缓刑判决,避免了实际羁押,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