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济南某食品经营企业法人。企业经营期间,张某将部分生产线外包给李某等5人。李某等5人利用该各自承包的生产线,添加非化学原料,达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不法目的,理论案值超过2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人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企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张某等多人被逮捕。杜超律师团队介入后,发现用于鉴定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资质存疑、鉴定人资质存疑、鉴定方法错误。具体的说,是IFSC03-03-08-2011号《生物样品中地西泮、艾司唑仑、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液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中明确规定了检验对象为地西泮、艾司唑仑、三唑仑、阿普唑仑四种物质。而肾上腺素、阿托品、氯丙嗪与前述四种物质并不相同,故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参照IFSC03-03-08-2011号《生物样品中地西泮、艾司唑仑、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液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对生物样品中是否含有肾上腺素、阿托品进行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经多轮沟通,多轮辩护,张某最终获刑8年,尚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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