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定义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哪些情况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
1. 法定基本义务(违反必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未在 24 小时内报告
在传讯时未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 酌定义务(根据案件情况附加)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 没收程度区分(新规更细化)
| 违规情节 | 没收比例 | 典型情形 |
|---|---|---|
| 严重违规 | 全部没收 | 企图自杀、逃跑;毁灭 / 伪造证据、串供;打击报复证人 / 被害人等 |
| 一般违规 | 部分没收(通常≤50%) | 未经批准离市、传讯不到案、联系方式变更未报告等 |
| 轻微违规 | 不予没收 | 主动纠正、不可抗力导致违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4. 特殊情形
取保候审期间重新故意犯罪,保证金应当没收
最终被判决无罪,若已遵守规定,不应没收保证金
三、哪些情况保证金会退还?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未违反任何规定
案件撤销、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且遵守规定
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或监视居住,且此前无违规行为
四、没收保证金的法定程序(保障权利)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 日内宣读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签字捺印(在逃的向家属 / 辩护人宣布)
告知陈述申辩权,且不因申辩加重处罚
没收的保证金上缴国库,由银行直接划入国库账户
五、如何避免保证金被没收?
严格遵守所有法定义务和附加义务
主动报告任何可能影响案件的个人情况变动
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保留证据证明自己遵守规定,如批准离市的书面文件、报告记录等
遇到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无法到案),立即联系执行机关并提供证明
六、被错误没收怎么办?
在收到决定书后5 日内向执行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决定不服,可在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若最终认定为错误没收,应当全额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杜超律师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具有几十起无罪/不起诉办案经验,熟悉济南、泰安、德州、聊城、淄博、潍坊等山东省内的各个看守所,能够第一时间为家属进行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供全流程刑事辩护服务。联系电话:1358317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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