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罪名分类
罪名详解
刑法条款
刑法第382条、第383条
最高刑罚
无期徒刑或死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犯罪构成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犯罪主观方面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犯罪客观方面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构成要件详解
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要件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转为他人所有或者本单位所有。
客体要件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
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客观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行为方式包括:
侵吞:将自己因职务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窃取: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骗取:使用欺骗手段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其他手段:除上述手段外的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贪污数额 | 情节 | 量刑标准 |
|---|---|---|
| 3万元以下 | 情节较重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情节严重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300万元以上 | -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300万元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从重处罚情节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轻处罚情节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有重大立功表现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规定
明确贪污罪的数额标准: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明确"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规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按照相应数额标准的50%确定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