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杜超:网络诈骗罪中如何通过降低金额来争取取保与缓刑?
作者:杜超律师,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民交叉部主任,常驻执业地山东济南。本文围绕诈骗类刑事案件做实务分析,基于济南办案经验,可供山东地区参考,省内各地办案尺度存在差异;内容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
本文于2026年10月31日10时22分3秒发布
结论:网络诈骗罪中家属的第一个问题几乎都是:“手机没封存,能不能先放人?”答案在绝大多数案件里是否定的。往下走一步才值得花时间——证据不能被排除,不等于它上面记载的每个数字都必须被采信。 证据能力问能不能进法庭,证明力问进来能证明多少;前者对辩方极不友好,后者恰恰留出了作业空间。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万件8.2万人,同比上升26.7%。基数这么大,裁判尺度早已定型,指望“程序违法即无罪”会迅速撞墙。几乎每份判决书上都有一个精确到元的涉案金额,而它从哪来、中间转过几道手,很少有人认真拆过。济南诈骗罪案件的辩护,失分几乎都失在最后一层——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
本文只做两件事:一是电子数据有自己的审查规则,走错规则质证就是空转;二是数据总额不等于犯罪数额,中间有一整套减法没做。 后者是重点——前者全做对,换来的往往只是一份新的《情况说明》;后者每做成一分,都是实打实的量刑折扣。律师介入究竟能争回什么,答案不在“能不能无罪”,而在“能减掉多少”。
一、切口一:这份材料到底是不是电子数据
听上去像文字游戏,实务中却真实存在——不少济南诈骗罪案件的辩护,第一处失分就在这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下称《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有一句极容易跳过的话: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这句话划出一条界线:同一段内容,可能以两种身份进入卷宗。 侦查人员把聊天记录逐屏截图、打印、装订,让嫌疑人在末页签一句“以上内容我看过,属实”——形式上它是数字化内容的载体,证据法上固定的却是言词。按电子数据审查,看提取过程、完整性校验、原始介质状态;按言词证据审查,看有无威胁引诱、有无本人确认、有无逐页核对。
身份不同,规则不同。用错规则,一个本来能问出问题的点就退化成一句无关痛痒的质疑。 最常见的错误是按电子数据的路子质问“你没有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对方一句“这是当事人自己签字确认过的”就把问题消解了。先确认它属于言词证据,能问的就锋利得多:签字时有没有逐页核对?截图页码是否连续?被删掉的对话去哪了?截图不连续,这段对话就不完整;对话不完整,基于它认定的金额就没有完整的事实基础。 追问校验值,换回一份补充说明;追问“为什么中间跳了十七屏”,得到的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空白。
同类材料还有平台后台导出的表格:直接打印附卷,没有导出说明、没有导出账号与操作时间、没有校验值。形式上是书证,内容却来自电子系统,真实性全依赖导出过程的可核查性,这些一缺,就只剩一张孤零零的表。
指出这类问题,目的通常不是排除,而是两个——迫使控方补充材料(补充过程本身会暴露统计口径),以及为后文的减法留一个入口:某几笔金额的唯一来源是一张来路不清的表格,这几笔就不该计入。
二、切口二:从数据总额到犯罪数额,中间的四道减法
这是全文的重点,也是济南刑事律师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里最能做出实绩的一段。《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第六条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无法逐一收集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确实无法逐一核实账户资金来源,但根据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按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两段连读,有个常被忽略的分工:规范降低的是举证方式的要求,从未免除“这笔钱来自诈骗”的实体证明责任。 可综合认定的是方法,不是对象。而“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一句,把反证负担交回辩方——说不清,推定成立;说清了,推定瓦解。没有这一层,核减只是“请求从轻”;有了这一层,核减是“要求控方履行证明责任”。
四道减法,按金额影响从大到小排列。
减法一:同一笔资金的重复流转。 这是虚假投资平台案里最常见、金额影响最大的一类虚高。典型路径:被害人向业务员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十万元,资金先进第三方支付账户,再转平台对公账户,再划到实际控制人账户,最后提现分配。同一笔十万元在这条链上留下四条入账记录。若按每一级账户分别统计,十万元会被计成四十万元。
判断是否重复,关键不在账户数量,而在是否源自同一笔被害人付款。逐层核对:一级账户的入账与被害人付款的时间、金额能否对上;下级账户的入账与上级账户的转出能否对上。对上了,就是同一笔钱的搬运,不能重复计入。多层代理的平台尤其要注意:各代理业绩相加、又重叠记入上级层级,总额会成倍虚高,这类辩护要从工资表、提成记录、层级关系图入手,先画清资金结构,再谈总额。
减法二:无被害人对应的部分。 后台有充值记录,却没有任何被害人陈述、转账凭证与之对应的笔数,是否属于诈骗所得本就存疑。这里面通常混着几类:平台搭建期的测试数据、平台自刷的虚假交易、内部人员充值、验证性小额充值、已退款但记录仍在的订单。
按《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六条,综合认定的前提是“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结合”二字是关键:不是有电子数据就能单独认定,而是要以被害人陈述为基础,用其他证据印证和扩展。 某部分金额既无陈述对应,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来源,仅凭后台一条记录计入总额,等于用无法核实的机器记录替代完整证明。
做法是逐笔核对、制作清单,把有印证与无印证的分开列示。要读几百上千页流水,枯燥,但效果直接:指控里若有一百二十万元无被害人对应,检察官必须选——要么补侦去找被害人,要么把这部分拿掉。 这一步没有技术含量,却最见功夫,也是济南诈骗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最该做、最少有人做完的事。
减法三:不属于本人责任范围。 共同犯罪中,每个人只对自己参与范围内的数额负责,但起诉书对全体被告人适用同一个总额,极为常见。此时要追问四件事:入职时间与指控统计期间是否吻合?层级、岗位与业绩额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挂单、借名开户、代收代付?团伙成员是否共用设备、账号、收款码?
最后一问最关键。账号一旦共用、具体操作人无法区分,后台数据在人员之间就失去切割能力,此时把全部金额压到某一名从犯身上,证据链上是断的。 答案通常不在鉴定意见里,而在考勤记录、工资表、提成流水和同案犯供述的细节比对里。
减法四:案发前已退还的部分。 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原则上不计入诈骗数额。这一条牵着更实际的问题:退赔的时点与基数——先核减、再按核减后的数字退赔,次序反了,钱就成了对虚高数字的确认。
四道减法做完,剩下的才是可用于量刑的数字:它定档次,档次定缓刑空间。
三、减法为什么常常做不成
第一个原因,是拿不到可以核对的材料。 核减的前提是能逐笔看,但侦查阶段辩方往往只能看到《起诉意见书》上的一句总额,看不到后台数据、统计口径、被害人名单。等审查起诉阅卷,口径已经固化,改动成本大幅上升。所以正确动作是尽早介入,并在会见后第一周确认一件事:原始检材是否还在。 若已被覆盖、损毁或退还,技术质疑就从“可补正的瑕疵”退化为“无法补救的缺陷”——补正方式是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需要检材。
第二个原因,是把力气花在了注定被补正的问题上。 第二十七条的四类可补正瑕疵——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缺签名、名称类别注明不清、其他瑕疵——占了程序问题的大多数,一份《情况说明》就能整体抹平。堆二十条写成长清单,真正要紧的两三条反而淹没在噪音里。挑两到三条补不掉的做深,其余留痕即可。
第三个原因,是没有把技术问题翻译成金额。 法庭上最常听到的辩方意见是“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句话的问题不在错,而在空,法官听完的自然反应是:那么,你认为哪一笔不该算?排除请求落到具体金额上,法官才有可能在判决书里回应;泛泛的排除请求,通常只换来一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质证意见应当写成这样一个句式:因某份检材不在鉴定范围内、某几笔在银行流水中无对应记录、某几笔被重复统计三次,故第X笔至第Y笔共计若干元不应计入。
四、家属最常问的十个问题
问一:家人因网络诈骗被带走了,第一步该做什么?
答:三件事,按顺序。第一,确认办案单位、涉嫌罪名、羁押的看守所,把《拘留通知书》收好。第二,不要动他的手机和电脑——不删除、不卸载、不恢复出厂设置,这是后续质证电子数据的唯一原始材料,动了就再没有。第三,尽快安排会见。 刑事拘留后的报捕期最长37天,是争取不批捕的窗口,越往后空间越小。至于“找关系捞人”,不必考虑,多数是骗局。
问二:网络诈骗一般判几年?
答:取决于三个变量:认定数额、地位作用、有无从宽情节。 诈骗罪分三档——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山东执行的起点标准是六千元、八万元、五十万元。但判决书上的数字不是后台流水汇总出来的数字,中间要经过前文那几道减法,减掉一档,法定刑就整体下移一档。这是量刑辩护真正的着力点。
问三:怎样才能争取取保候审?
答:不要拿“程序违法”去谈,批捕阶段这句话几乎没有说服力。有效的是把数额讲成不确定的:现有证据能印证多少笔,仅凭后台统计而无被害人对应的有多少笔,剔除之后还剩多少。数额一旦显得不确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个前提就松动。 退赔、谅解、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不属累犯都是常规加分项,但都要在数额之后谈。
问四:什么情况下能判缓刑?
答:三个前提缺一不可:量刑预估在三年以下、认罪认罚、退赔到位。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缓刑不是法庭上临时求来的,是前面每一步攒出来的——数额核减到三年以下,退赔按核减后的数字做,认罪态度贯穿全程。顺序反了,钱花了也换不回来。
问五:家属要不要先全额退赃?
答:不建议按起诉书指控的总额直接退。退赔金额取决于认定金额,按虚高总额全额赔付,多付的部分换不来对等从宽,反而会被理解为对指控数字的默认。正确次序是先固定数额争议,再按核减后的数字退赔。钱要花,但要花在刀刃上。
问六:电子数据有瑕疵,能不能把证据打掉?
答:可以申请,但要降低预期。未封存、缺签名、注明不清属于法定的可补正瑕疵,一份《情况说明》通常就能抹平;真正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是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以及有增删改影响真实性。所以管用的不是整份打掉,而是落到具体某几笔金额上——这笔数据不可靠,这笔就不该计入。
问七: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转账记录,这部分金额能认定吗?
答:原则上不宜单独认定。按《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六条,综合认定要“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不是有电子数据就能单独成立。这正是最该主动去拆的地方——逐笔核对,把无印证部分单列给检察官。
问八:账号不是他在用,怎么证明?
答: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方要做的是指出证据链的断点,而不是自己证明“不是我”。常见断点:IP只定位到城市且系动态分配、终端归属未查、账号未实名只有昵称、收款账户实名不符且无回流、团伙成员共用设备与收款码。每指出一个断点,控方就得补一环。
问九:认罪认罚要不要签?
答:可以签,但要在数额谈完之后。认罪认罚能换来量刑从宽,这一点没有争议;但一旦在虚高的数额上具结,后面再想推翻就极难——具结书本身就是对你认可那个数字的书面确认。正确顺序是先就数额提出书面异议,让检察官把核减后的数字写进具结书,再签字。签得太早,等于把前面四道减法全部作废。
问十:要不要找关系?
答:不必,而且危险。诈骗类案件的量刑最终落在数额上,这是卷宗里能查、庭上能辩的东西,没有哪个环节能靠关系改写。 更现实的风险是,为“疏通”付的钱往往拿不回来,还可能牵出新麻烦。这笔钱用在律师阅卷、鉴定人出庭申请、退赔上,回报率高得多。
五、结语
把取证瑕疵理解为“排除武器”,是一种常见的期待错位。它更像一把尺子——量的不是证据能不能用,而是它能支撑多大的数字。 对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决定命运的恰恰是这个数字:数额定档次,档次定缓刑空间,空间定这个家庭要等三年还是十年。
判断一个瑕疵值不值得投入,只需连问三句:它落在第二十七条的“可补正”里,还是第二十八条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里?它动摇的是整份证据的资格,还是某几笔金额的归属?顺着它往下走,能不能落到一个具体的金额、一个具体的人、一个具体的时间段?
还有两条边界。一是排除一份证据不等于案件无罪——控方仍可用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被告人供述重组证据链,把核减说成无罪,是对当事人最不负责任的话。二是技术问题交给技术——《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允许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意见,律师负责把技术结论翻译成法律主张。
数据是机器产生的,认定数额是人做的。凡是人做的,就有可讨论的余地。一位济南刑事律师能做的,不是承诺结果,而是把那个精确到元的数字一分一分拆开——拆得动的地方,就是辩护的空间。
作者:杜超律师
杜超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电话:13583171692,专注于刑事辩护,担任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民交叉部主任,执业证号13701202010189936。杜超律师执业领域为各类型刑事案件,包括: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刑事控告;涵盖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全流程。业务范围包括:醉驾;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罪、开设赌场罪、银行卡等经济金融犯罪案件;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等人身犯罪;假药、有毒有害物质等涉化学类犯罪,以及爬虫、外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案件。杜超律师具有法学和工学双重学习经历,在醉驾血液鉴定、诈骗、帮信、开设赌场等金融犯罪的涉案金额审计认定、有毒有害物质的质谱色谱鉴定具有深入的研究,能够找到重大证据瑕疵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委托人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利。为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杜超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通常不限制次数,能为在押人员缓解精神压力,双向沟通家属与在押人员情况,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力争谅解,对有罪人员力争达到最低刑期。对于证据存疑的人员必争无罪。杜超律师已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另有大量取保候审、缓刑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