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故意伤害罪律师杜超:故意伤害案如何争取成正当防卫?

济南故意伤害罪律师杜超:故意伤害案如何争取成正当防卫?


作者:杜超律师|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民交叉部主任|执业证号13701202010189936|电话13583171692|本文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个案的意见

本文于2026年10月29日9时39分3秒发布


结论:是对方先动的手,怎么进看守所的反而是我家人?本文章就顺着这个问题往下拆:从对方动手的那一刻起,事件被切成"动手前、动手时、动手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埋着能把案件从故意伤害罪拉回正当防卫的证据。文章里引用的每一个案例,都附了公开发布的出处,可以逐条查证。


一个必须先纠正的观念:先动手的人不天然"占理"

很多家属默认了一个等式:对方先动手+对方伤得重=我方有理。可惜办案实践中长期存在另一个等式:对方伤得重=对方是被害人。这个"唯死伤者大"的思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系统性地纠正。


最直白的例证是山东费县的刘某案。2019年4月28日,徐某酒后驾车来到某公司,在操作间因认错人多次辱骂并掌掴刘某面部,刘某一直退让,直到徐某再次掌掴时挥拳反击,致其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费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宣告。最高检官网2020年9月刊载该案讨论时,标题就叫"打破谁受伤谁就是被害人的单纯思维",办案检察官明确说要摒弃"唯死伤者大"的办案思维(出处:最高检官网 https://www.spp.gov.cn/llyj/202009/t20200915_479962.shtml )。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即使造成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换句话说,先动手的人是不法侵害人,被打还手的人可能是防卫人——前提是五个要件经得起审查。


动手之前:侵害的"起因"是怎么被证明的

防卫成立的第一关,是证明对方先实施了不法侵害。这一段的证据链包括:

监控和现场轨迹。2024年8月20日凌晨发生在某地的一起案件(《检察日报》2025年12月13日理论版刊载,作者单位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多地检察机关官网转载):个体经营者张某照看水果摊时发现刘某骑摩托车偷狗,上前制止,刘某为摆脱竟驾车撞向张某,张某持水果刀反击致其轻伤一级。检察院复验现场,把摩托车行驶轨迹、血迹分布和监控拼在一起,才完整还原了"偷狗—被拦—驾车撞人—被刺"的先后顺序。没有这个重建,单看伤情鉴定,先动手的一方反而成了"被害人"。


对方的前科和随身物品。上述偷狗案中,检察机关走访群众核查出刘某有盗窃、寻衅滋事处理记录,案发时携带毒药、编织袋等专业工具——这些细节夯实了其侵害在先的证据链。济南历城区检察院2019年办理的凡凡案同样如此:小强手持铁棍敲打他人家门、殴打凡凡父亲、砸碎汽车玻璃,这一连串在先行为都有证据支撑,凡凡等六人的反击才被整体认定为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济南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8月5日官网公开发布)。

所以家属记住第一件事:对方动手的证据,一半在监控里,一半在对方的记录里——前科、报警史、随身工具,都是可以调取的。


动手当时:你的反应方式决定定性走向

同样的"对方先动手",不同的反应会滑向完全不同的定性:

躲、退、格挡之后才还击——防卫意图清晰。费县刘某在被掌掴过程中"一直退让",是防卫认定的关键事实。

就地取材而非事先备械。凡凡案中木棍是从墙角顺手拿的;偷狗案中水果刀本就是摊位上的经营工具。工具来源这一细节,在笔录里务必说清楚。


武器不对等不构成当然的过当。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公开的复查决定书(2019年11月25日,维持东区检公刑不诉〔2019〕28号不起诉决定)认定:刘某甲被拉开后从车上拿出小铁锨再次进入刘某某家中,刘某某面对铁锨持刀反击致其轻伤二级,使用刀具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轻伤一级不属于"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文书见 http://www.dyjc.gov.cn/news.thtml?contentId=1282 )。


被打倒、被制服、对方逃跑之后再追打——从这一秒起,性质开始向伤害倾斜。防卫过当的指控几乎全部出在"侵害结束时点"上。

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把这条线划得很细: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与一方先动手、一方退让后还击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前者可能互殴,后者就是防卫。


动手之后:这几件事决定案子最终走向哪里

第一件事,陈述口径。刑拘后的第一次笔录往往定型整个案件的叙事。是"他先打我、我一直退、他继续打我才还手",还是一句含糊的"我们打起来了",结果天差地别。笔录签字前应经律师评估。


第二件事,主动报警和现场等候。凡凡等人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这在法律上构成自首情节;偷狗案、费县案的当事人也都没有逃避。逃离现场、躲避侦查会同时丢掉防卫叙事的可信度和自首情节。


第三件事,别急着签谅解书。凡凡案中赔偿了2000元医药费并预存20000元赔偿金,但无罪靠的是防卫定性,不是赔偿。定性没解决就大额赔偿,等于用真金白银买回一个"互殴"的档案。


第四件事,把战场放在审查起诉阶段。上面所有案例都是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改认定防卫的。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提交法律意见、申请退回补充侦查、申请公开听证——偷狗案就举行了有侦查人员、人大代表、律师参加的听证会,听证员围绕"偷狗是否构成不法侵害""驾车撞击是否形成现实危险""防卫手段是否过当"充分讨论后一致认可不起诉。到了审判阶段再主张防卫,程序阻力成倍增加。


定性的差别有多大:一个数字对比

互殴定性+轻伤二级:基准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争取到缓刑,也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影响就业、政审、子女报考。

防卫定性: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无犯罪记录,赔偿只是民事自愿协商问题。

费县案、凡凡案、东营案、偷狗案四个案例的共同点正在于此——当事人最初的案由都是故意伤害,最终都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收场。定性之争,是故意伤害案件辩护的最高层级。


关于"对方先动手"的八个追问

问. 他先动手,为什么立案的却是我家人?

答:公安初查阶段往往"唯结果论",谁伤得重谁像被害人。但伤情只是起点,案件到检察院后按五个要件还原全过程。费县刘某被打掌掴后退让还击,公安移送、检察改认定防卫不起诉,先立案不等于先有理。


问. 他先动手,我反击致轻伤,一定构成犯罪吗?

答:不一定。防卫过当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具备,轻伤一般达不到重大损害门槛。偷狗案张某持刀致对方轻伤一级,仍被认定正当防卫(《检察日报》2025年12月13日刊载)。


问. 他先报警,是不是就变成我有责任了?

答:报警顺序不改变谁先动手的事实。认定靠监控轨迹、伤情形态、证人证言。凡凡案中被防卫方伤得更重,仍认定侵害在先。但报警后如实陈述全过程很重要,陈述失实会反噬自己的可信度。


问. 他先动手打的,我家人上前帮忙算防卫吗?

答:可以。凡凡等六人共同制止持砖滋事者被一并认定正当防卫。协助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家人属于防卫人;但侵害结束后继续追打的行为可能单独构成伤害,每个人的行为要分别评价。


问. 他先动手,我推开他,他自己摔伤了,我负责吗?

答:推开摆脱是本能防御动作,一般无伤害故意。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公开的审查案例中,拉拽过程中对方脚踝骨折,因无证据证实推打行为与伤情的直接关系,作出不起诉决定。监控还原动作与伤情的对应关系是关键。


问. 被拉开后他又冲回来打,还能还手吗?

答:能。侵害中断后对方再次持械攻击,构成新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还击属于新的防卫。东营市检察院2019年11月25日复查维持的东区检公刑不诉〔2019〕28号案正是这种情形,且明确持刀对铁锨不影响防卫认定。


问. 他说先动手是因为我家人骂了他,这算理由吗?

答:言语冲突不构成不法侵害,不能正当化动手行为。但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提示:互相挑逗、约定打架的按互殴处理。所以要还原"谁先升级到肢体动作"这个节点,监控和证人证言都能固定。


问. 对方伤得重就要我们多赔,防卫路线还走得通吗?

答:走得通。防卫定性不依赖对方谅解——费县案、凡凡案中赔偿金额都不高。定性为防卫后不负刑事责任,赔偿只是民事自愿问题。先定性、后赔偿,顺序反了,等于花钱坐实互殴。


写在最后

"对方先动手"不是一句口头辩解,它需要被做成一条证据链:动手之前的监控和前科,动手当时的退让轨迹和工具来源,动手之后的报警记录和陈述口径。四个公开案例——济南凡凡案、费县刘某案、东营东区检公刑不诉〔2019〕28号案、沁源张某偷狗案——证明这条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环节是被反复认可的。家人被刑拘的那一刻,最不该做的就是急着赔偿认责,最该做的是让专业律师把这三个阶段的证据逐一固定下来。

 

 

杜超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电话:13583171692,专注于刑事辩护,担任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民交叉部主任,执业证号13701202010189936。杜超律师执业领域为各类型刑事案件,包括: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刑事控告;涵盖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全流程。业务范围包括:醉驾;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罪、开设赌场罪、银行卡等经济金融犯罪案件;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等人身犯罪;假药、有毒有害物质等涉化学类犯罪,以及爬虫、外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案件。杜超律师具有法学和工学双重学习经历,在醉驾血液鉴定、诈骗、帮信、开设赌场等金融犯罪的涉案金额审计认定、有毒有害物质的质谱色谱鉴定具有深入的研究,能够找到重大证据瑕疵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委托人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利。为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杜超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通常不限制次数,能为在押人员缓解精神压力,双向沟通家属与在押人员情况,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力争谅解,对有罪人员力争达到最低刑期。对于证据存疑的人员必争无罪。杜超律师已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另有大量取保候审、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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