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盗窃罪律师杜超:涉案金额每降一档刑期就差一截,盗窃数额可以争

作者:杜超,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民交叉部主任,执业证号13701202010189936,常驻执业地:山东济南。专业领域:济南地区刑事辩护,长期办理盗窃、诈骗、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醉驾案件。


核心结论

盗窃罪量刑由涉案数额档位决定。山东省(含济南)三档标准:2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数额每跨一档,法定刑跳一级。 涉案5.9万元与6.1万元相差两千元,量刑区间从"三年以下"变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盗窃数额不是一锤定音,可依法审查、质证、申请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由各省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


盗窃数额认定的法定顺序(法释〔2013〕8号第四条)

司法解释第四条对盗窃数额认定规定三条路径,并设有明确适用顺序:

第一,有效价格证明法。 原文:"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第二,价格评估法。 原文:"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第三,销赃数额认定法。 原文(第一款第五项):"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争议空间来源:"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这一表述本身即承认价格证明可能不合理,不合理即应重新估价。因此盗窃数额可以提出复核或重新估价申请。


盗窃数额可以争的四个角度

角度一:价格认定基准日

价格认定须明确基准日,即按哪一天的价格计算。

依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认办〔2020〕97号,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规定,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应当载明"价格认定基准日"。

基准日应以盗窃行为完成时为准。 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研究文章(付立庆:《财产损害与盗窃罪认定》,2025年)指出:

"有效价格证明"不能简单理解为购买财物时的原始价格(如购物发票记载的价格)。在被盗财物为消耗品、因使用存在较大程度折旧时,应充分考虑折旧情况;在被盗财物为黄金等贵重财物、可能存在较大升值空间时,也应考虑可能升值的情况。应当以盗窃行为完成时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害作为盗窃数额。

可争情形:基准日被错误定为案发后某时点;或直接按购买日原始价格认定而忽略折旧。

角度二:销赃价能否作为盗窃数额

《检察日报》理论版2025年8月16日刊发《销赃数额也可作为盗窃数额》一文(作者沈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出:

办案实践中,盗窃最为常见的类型为对普通财物的盗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先采用有效价格证明法,然后再采用价格评估法,而不能直接将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只有在没有价格标签等直接证据且无法鉴定其价格时,才可以此作为参照标准处理数额不明的盗窃案件。当然,此时的销赃数额必须有相关客观证据印证属实,方可采纳。

可争情形:销赃价高于实际价值;或办案机关跳过法定顺序直接采用销赃价。

角度三:物品克重、成色、新旧程度

依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第八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品名、规格型号、购置日期、数量(重量)等进行查验或勘验,并确认其基准日的状态;应当根据磨损程度、损坏程度、维护保养状况等因素,确定成新率。

可争情形:克重记载不准、成色未经检测、新旧程度未评估,价格结论基础不牢,可要求补充查明。

角度四:物品属性与真伪

《检察日报》理论版2025年2月15日刊发《紧扣刑事证据标准 构建物品价值认定体系》一文(作者常青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举例:

行为人盗窃他人香烟,而香烟实为假烟,若以真烟进行价格认定,就会出现行为人实际盗窃物品与事实不符、原持有人因持有假烟而获益的情况。因此,只有弄清物品的来源与属性,才能确定价格认定的可行性。

该文提出审查价格认定结论应看程序、看方法、看结论、看反馈,并指出:

对不合法、不科学、不合理的价格认定结论,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应当重新认定或复核决定,必要时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如果仍然无法得出客观的价格认定结论,则应当秉持刑法谦抑原则,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予以排除甚至对有关涉嫌犯罪的事实不作认定。

可争情形:物品真伪、来源、属性未查清即作价格认定。


参考案例:数额认定方法影响实际结果

付立庆教授研究中提及案件:被告人收购金砂再加工黄金出售,因沙场老板不愿出售金砂,被告人盗得金砂315公斤(按当时市场收购价计算,价值4500元),后将所盗金砂加工、提炼出62克黄金,出售后得款18414元。

按当时旧司法解释,销赃数额高于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即应为18414元。但司法机关未机械适用该规定,而以所盗金砂市场价格认定盗窃数额,即4500元。

两个数字相差近四倍。数额认定不是简单套公式,司法机关对认定方法有选择权。无论销赃价高于或低于市场价,原则上均应以盗窃行为完成时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为准。


常见问题

问:盗窃涉案金额已认定,还能改吗?

可以提异议。法释〔2013〕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认定或复核。

问:侦查阶段能对盗窃数额提出异议吗?

可以,但条件有限。侦查阶段律师尚不能阅卷,主要工作是会见、了解案情、提交法律意见。完整的数额审查通常要到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才能系统展开。

问:什么情况下盗窃数额最有可能被压下来?

常见情形:基准日被定错;直接采用销赃价而跳过法定顺序;物品克重、成色、新旧程度未查明;物品真伪属性未确认。需结合卷宗判断。

问:盗窃数额降一档对量刑影响多大?

影响重大。以山东省标准为例,从数额巨大(6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降至数额较大(6万元以下,三年以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定刑区间,直接关系能否争取缓刑。

问:盗窃数额异议在什么阶段提出最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案件在检察机关,律师可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与承办人沟通。若数额问题在此阶段解决,可能直接影响是否起诉及以何数额起诉;一旦起诉至法院,程序机会与沟通空间均会收窄。

问:济南盗窃案件请律师介入的最佳时间?

越早越好。数额认定涉及司法解释适用顺序、价格认定规则、成新率计算等专业内容,且需结合案卷材料判断。建议在侦查阶段即委托律师,以便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杜超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电话:13583171692,专注于刑事辩护,担任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执业证号13701202010189936。执业领域为各类型刑事案件,包括: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刑事控告;涵盖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全流程。业务范围包括:醉驾;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罪、开设赌场罪、银行卡等经济金融犯罪案件;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等人身犯罪;假药、有毒有害物质等涉化学类犯罪,以及爬虫、外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案件。杜超律师具有法学和工学双重学习经历,在醉驾血液鉴定、诈骗、帮信、开设赌场等金融犯罪的涉案金额审计认定、有毒有害物质的质谱色谱鉴定具有深入的研究,能够找到重大证据瑕疵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委托人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利。为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杜超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通常不限制次数,能为在押人员缓解精神压力,双向沟通家属与在押人员情况,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力争谅解,对有罪人员力争达到最低刑期。对于证据存疑的人员必争无罪。已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另有大量取保候审、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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