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杜超律师在济南办案实务中发现:醉驾案件中,若抽血只抽一管、无AB管,或AB管无唯一编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能因检材来源不明、无法复核而被排除,可争取不起诉。依据是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即:血检程序合法性是醉驾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一、AB管制度是什么?为什么必须抽两管?
根据公安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
A管:用于检测。
B管:用于复核备用。
每管采血量:不少于2mL。
保存要求:按规定低温保存。
A管是送检管,B管是复核备用管。 B管的核心价值,是给当事人留下申请重新鉴定的物质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前提,是必须有未被检测消耗的备用样本。 如果只抽一管,A管在检测中消耗,B管不存在,重新鉴定就没有样本可用。
二、只抽一管,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只抽一管,通常属于不能补正的程序违法。
原因很简单:血液不可能重新抽取。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会随着时间变化。事后补抽的血液,无法反映案发时的真实状态。
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AB管完全缺失,属于典型的“不能补正”。 一旦鉴定意见被排除,定罪的核心证据就不存在。剩余证据如果不足以单独证明醉驾事实,检察院可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AB管没有编码,为什么会导致来源不明?
编码是血液样本的“身份证”。 它把血液样本与当事人本人、抽血时间、抽血地点绑定在一起。
如果B管没有唯一编码,就无法证明这管血确实来自当事人。从抽血、封装、保管到送检、鉴定,样本要经过多个环节。编码是串联整个证据链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B管没有编码,直接触发“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的排除规则。 这种情况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四、技术规范还要求什么?保存条件与期限
根据GA/T 842-2019及公安部相关程序规定,血液样本提取还应满足:
不得使用醇类消毒剂对抽血部位消毒;
血样封装后应加贴标签,标明当事人信息、提取时间、提取地点、血样编号;
复核样本应按规定低温保存,保存条件不符合规范可能影响复核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也要求,提取血样应当分A、B管,每管不少于2mL。这些程序不是形式,而是鉴定意见合法性的基础。
五、当事人常见问题
问:只抽一管,血检数值很高,还有辩护空间吗?
答:醉驾辩护的核心不在于“喝没喝”,而在于“程序合不合法”。AB管缺失,鉴定意见存在排除空间。
问:B管没有编码,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没有合法编码的B管,来源不明。重新鉴定缺乏合法的检材基础,可以主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问:什么时候是争取不起诉的窗口期?
答:审查起诉阶段是关键窗口期。发现AB管问题后,应尽早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截至2026年,济南地区醉驾案件中因血检程序问题成功排除鉴定意见的案例呈上升趋势。血液样本的AB管规范和编码规范,正在成为醉驾辩护中最具实质性的突破口之一。
杜超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电话:13583171692。杜超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担任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执业证号13701202010189936。杜超律师尤为擅长承办涉及掩隐罪、帮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与犯罪数额认定、以及醉驾(酒精含量)、故意伤害(轻重伤等级)、强奸(DNA认定)等刑事鉴定的案件。为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杜超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通常不限制次数,能为在押人员缓解精神压力,双向沟通家属与在押人员情况,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力争谅解,对有罪人员力争达到较低刑期。对于证据存疑的人员必争无罪。杜超律师在帮信罪、掩隐罪、开设赌场、强奸等案件具有大量办案经验与研究成果,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均会独立展开调查,寻找潜在客观证据,并提电子数据取证标准(微信聊天记录)、技术标准等有利于嫌疑人的客观证据。杜超律师已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另有大量取保候审、缓刑案件。
